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圖】
獨立董事關于第二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
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根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則》
(證監會公告〔2022〕14 號)等法律法規、
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規定,我們作為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事,對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相關議案發
表獨立意見如下:
一、《關于調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價格的議案》
公司因 2022 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完畢而調整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
授予(含預留授予)價格,本次調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
簡稱“《管理辦法》”)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以下簡稱
“《激勵計劃》”)的規定,程序合法合規,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特別是中
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綜上所述,我們一致同意公司對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價格進行
調整。
二、《關于作廢部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已授予尚未歸屬的限制性
股票的議案》
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廢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
《管
理辦法》以及《激勵計劃》中的相關規定,所作的決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
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因此我們一致同意本次作廢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項。
三、《關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授予預留限制性股票的
議案》
公司《激勵計劃》預留授予的授予條件已經成就,預留授予日為 2023 年 8
月 3 日,該授予日符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公司《激勵計劃》中關于
授予日的相關規定,同時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勵計劃中關于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
股票的條件的規定,本激勵計劃的預留授予激勵對象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公司實施本激勵計劃有利于進一步健全公司長效激勵機制,吸引和留住優秀
人才,充分調動公司員工的積極性,有效地將股東利益、公司利益和員工個人利
益結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關注公司的長遠發展,不會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
益。
我們同意公司本激勵計劃的預留授予日為 2023 年 8 月 3 日,并同意向符合
條件的 4 名激勵對象授予 11 萬股限制性股票。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王建新、沈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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